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执保4号

单建新、李永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建新,李永正,乔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保4号申请人单建新,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申请人李永正,男,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乔凤英,女,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住沈丘县,。申请人单建新申请保全李永正、乔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4民初33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4民初33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天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