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921司惩11号被拘留人:杨淑芳,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被拘留人杨淑芳在本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16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杨淑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淑芳司法拘留十五日。执行时间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