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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68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公司与被告刘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公司,刘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3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敬杨,系该公职员。

被告刘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公司与被告刘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