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和平,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谢亚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路。被执行人胡文,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谢亚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文、谢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文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