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民终261号

王新建、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建,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建,男,汉族,1952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朱小寅,女,汉族,1958年7月24日生,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新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新建上诉请求: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根据《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享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幸福庄园小区2号楼业主,在其权利被侵害(被上诉人未按规划图纸施工,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正常通行及人身财产安全)时,根据该法律第83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次,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大多数业主的授权为由议定上诉人无权起诉无法律依据,一审裁定中并未列明,据此作出裁定的法律依据究竟出自何法律的哪一条款?其法律依据何在?按一审法院的认定,在涉案小区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或上诉人为能多方奔走争取到大多数业主的书面授权之前,任一业主均无权起诉,岂非强人所难。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在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情,作出公正裁决。

被上诉人开封市启元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错误,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的不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一审裁定正确合法,事实上本案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一审原告不能自己起诉。王新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将幸福庄园小区2号楼1单元门前的通道整改至3.6米并加盖该通道的北墙;2、被告加盖2号楼南侧的室外空调防护装置;3、被告拆除在幸福庄园小区东北角搭建的简易房八间;4、被告赔偿原告出行困难及影响通风采光的损失共计2万元;5、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位于开封市魏都路××庄园小区由被告开发。2012年7月3日原告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将幸福庄园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作为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并由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上述房屋所属的2号楼的设计图纸是在2012年7月19日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原告入住后认为被告擅自更改小区公共部分的设计,故起诉至本院。另查明,幸福庄园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的为公共道路、楼房公共部分空调防护装置及公共道路上的简易房屋,上述皆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以个人名义,以小区共有部分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由起诉,但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本案中原告就幸福庄园小区的共有部分单独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如认为在与被告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之后被告有违约行为,可依合同提起违约诉讼。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建的起诉。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上诉人个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帅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