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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869号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绍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绍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869号

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天香水畔物业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司月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该公司法务。

被告:孙绍国,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绍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钟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