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1号
原告:李某,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崔某,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