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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5号

车美丽、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美丽,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车美丽,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正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车美丽与被执行人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09)第237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09)第237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瑞国

审 判 员  秦 涛

代理

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