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5号
原告:圣怀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光权。
被告:赵杰。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88号。
负责人:纪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黄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圣怀君与被告赵光权、赵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圣怀君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光权、赵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怀君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光权、赵杰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圣怀君撤回对被告赵光权、赵杰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屠光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