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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109号

刘必刚与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必刚,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刘必刚,男,1975年6月7日省,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刘敏,女,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刘必刚与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0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刘必刚与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024号调解书],指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慧敏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代理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