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刘必刚,男,1975年6月7日省,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刘敏,女,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刘必刚与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0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刘必刚与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024号调解书],指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慧敏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代理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