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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51号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二夹,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开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1日夜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刚(已判刑,下同)驾驶金杯牌商务面包车至蒙城县双涧镇工业园区,以撬开油箱盖用自吸泵抽油的方式,分别将被害人张某一的二辆压路机、一辆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509元。2、2016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刚驾驶金杯牌商务面包车至亳州市蒙城县许疃矿工人村,以撬开油箱盖用自吸泵抽油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54元。3、2016年1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刚驾驶金杯牌商务面包车至蒙城县范集大桥附近,以撬开油箱盖用自吸泵抽油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508元。4、2016年2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刚驾驶金杯牌商务面包车至宿州市宿环路前付村顺通汽修厂,将被害人孟某铲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754.5元。另查明:2016年10月17日,李某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同年11月7日,李某亲属代其退缴赃款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一、张某、丁某、孟某的陈述,同案犯李刚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车辆油箱内的柴油,价值30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五日。退缴赃款转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四元五角,剩余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五元五角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某与李刚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零二十五元五角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孙连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泽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