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1581号

刘秀东与郑敬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秀东,郑敬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东,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园林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敬静,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

上诉人刘秀东因与被上诉人郑敬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秀东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秀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学宽

审判员  王周江

审判员  郭维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