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267号
原告:湖南中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1407房。
法定代表人:袁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79号3栋602房。
被告:银川恒万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民生城市花园居园12号楼1503房。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恒万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中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中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中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8元,减半收取计4189元,由湖南中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 孔 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