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绳秀华,女,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蔡立静,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绳秀华与蔡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绳秀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茂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