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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执634号

陈铿俤、倪依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铿俤,倪依俤,朱敦敏,江祥官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陈铿俤,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申请执行人:倪依俤,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申请执行人:朱敦敏,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江祥官,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执行陈铿俤、倪依俤、朱敦敏与江祥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刘文耀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