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财保5号
申请人:闻金菊,女,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朱伟伟,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人闻金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伟伟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闻金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伟伟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人民币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卫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