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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财保5号

闻金菊与朱伟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闻金菊,朱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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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财保5号

申请人:闻金菊,女,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

申请人:朱伟伟,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人闻金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伟伟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闻金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伟伟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价值人民币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卫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