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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366号

向恩于与杨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向恩于,杨高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66号

原告:向恩于,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杨高海,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向恩于与被告杨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2月4日,原告向恩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恩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向恩于负担。

审判员  刘东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袁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