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66号
原告:向恩于,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杨高海,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向恩于与被告杨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2月4日,原告向恩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恩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向恩于负担。
审判员 刘东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袁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