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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8号

吴宝林诉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恢复原状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吴宝林,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8号

原告:吴宝林,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

法定代表人:姜秀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合,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宝林与被告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吴宝林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宝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吴宝林预缴),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吴宝林负担。

审判员  于广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