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8号
原告:吴宝林,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
法定代表人:姜秀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合,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宝林与被告鸡西市梨树区自来水管理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吴宝林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宝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吴宝林预缴),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吴宝林负担。
审判员 于广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