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145号原告厉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朱某,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
审判长 刘家云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徐子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