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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145号

原告厉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厉某,朱某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145号原告厉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朱某,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

审判长  刘家云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徐子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