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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特53号

武红强申请祁荣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武红强,祁荣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特53号申请人武红强,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祁荣霞,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武红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红强称:被申请人祁荣霞系我母亲,1998年祁荣霞走失,至今未归。我们一家人从母亲祁荣霞走失至今多方查找,也曾向派出所报案,但均无果。现为更好的管理保护祁荣霞的合法财产,特向贵院提出申请:1、宣告被申请人祁荣霞为失踪人;2、指定武红强为祁荣霞财产代管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祁荣霞,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中街194号,系申请人武红强的母亲。祁荣霞于1998年11月开始下落不明。申请人武红强申请宣告祁荣霞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祁荣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祁荣霞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红强关于宣告祁荣霞失踪及指定其为祁荣霞财产代管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祁荣霞失踪;

二、指定武红强为失踪人祁荣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燕若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