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02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路口。法定代表人占宝金总经理。申请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叁月叁拾日;兑付日期为贰零壹陆年零玖月叁拾日;出票人锡林郭勒盟远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120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赵 丽 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其乐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