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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财保38号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小迪、高爱青、安庆市兴拓工贸有限公司、贝若凡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小迪,高爱青,安庆市兴拓工贸有限公司,贝若凡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财保38号

申请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灿龙。

被

申请人:唐小迪,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

申请人:高爱青,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

申请人:安庆市兴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爱青。

被

申请人:贝若凡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唐小迪。申请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唐小迪、高爱青、安庆市兴拓工贸有限公司、贝若凡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小迪、高爱青、安庆市兴拓工贸有限公司、贝若凡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0万元或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唐小迪、高爱青、安庆市兴拓工贸有限公司、贝若凡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0万元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唐小迪、高爱青、安庆市兴拓工贸有限公司、贝若凡生物科技(合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文鑫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