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778号
原告:闻子凤,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告:梅志同,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原告闻子凤与被告梅志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子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志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龙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