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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778号

闻子凤与梅志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子凤,梅志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778号

原告:闻子凤,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告:梅志同,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原告闻子凤与被告梅志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子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志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龙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