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99号
原告:谢雄辉。
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村冯家细屋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愈、赖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雄辉诉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谢雄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雄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雄辉负担。
审 判 长 严云峰
审 判 员 曹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