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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民初99号

谢雄辉、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谢雄辉,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初99号

原告:谢雄辉。

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村冯家细屋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愈、赖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雄辉诉被告湖北宝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谢雄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雄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雄辉负担。

审 判 长  严云峰

审 判 员  曹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