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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88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廖福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889号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

负责人:严志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汛,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晓理,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巴南支行”)与廖福涛、重庆星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并向农行巴南支行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农行巴南支行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45元,截至2017年2月14日,农行巴南支行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起诉人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天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