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民初932号

魏世明、魏继荣与被告伊犁金屋房地产有限公司 撤诉裁定.doc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世明,魏继荣,伊犁金屋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932号

原告:魏世明,住伊宁市。

原告:魏继荣,住伊宁市。

被告:伊犁金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魏世明、魏继荣与被告伊犁金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魏世明、魏继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