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异2号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浩,四川法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17791-4。法定代表人刘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敏,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630056-X。法定代表人杨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犁,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1执字第115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此案纠纷中,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晓鸣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建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