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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异2号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异2号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浩,四川法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17791-4。法定代表人刘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敏,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630056-X。法定代表人杨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犁,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1执字第115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此案纠纷中,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晓鸣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建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