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7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宜阳县李贺大道北侧人武部三楼人防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76618977916。
法定代表人:宋向阳,人防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红斌,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74165927322。
法定代表人:王晓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民医院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一案,2017年1月26日,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宜阳县人防征字(2016)第0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宜阳县人防征字(2016)第0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8月24日,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宜阳县人防征字(2016)第0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宜阳县人民医院在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后庄村南建设的整体拆建(后勤办公综合楼、门急诊医技病房楼、××区)工程项目未修建人防地下室,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签证。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豫防办【2009】10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宜阳县人民医院征收建设费529365.3元,宜阳县人民医院先期已缴纳200000元,余款329365.3元未缴纳,限其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余款缴至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逾期不缴纳,每日加收应缴款项2‰的滞纳金。2016年8月24日,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宜阳县人民医院送达了宜阳县人防征字(2016)第0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宜阳县人民医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26日,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宜阳县人防征字(2016)第0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宜阳县人防征字(2016)第0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民医院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征收决定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执行人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宜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宜阳县人防征字(2016)第0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梁连杰
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