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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821号

白西来、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西来,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白西来。

被执行人: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传兵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811执4100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乔丽、徐建党、何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附:(2016)鲁0811执4100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