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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申164号

崔爱玉因与朴铁柱、朴雪梅、朴一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爱玉,朴铁柱,朴雪梅,朴一龙,崔爱玉,朴铁柱,朴雪梅,朴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申1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爱玉,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朴铁柱,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朴雪梅,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朴一龙,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再审申请人崔爱玉因与被申请人朴铁柱、朴雪梅、朴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延中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爱玉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严密,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导致错判;3、三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时说的有出入,不符合事实;4、一审法院对安雪峰的调查笔录与其证言不符。本案因一审、二审法院疏忽调查以及采信证据有误导致与事实不符的判决。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延中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驳回崔爱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崔爱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崔爱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