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仕印,绰号“杨克”,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捕前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永庆西路12号附近一出租屋。2008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何刚,曾用名何西,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威泰五金厂工作,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捕前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珠三角超市附近一出租屋。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仕印、何刚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粤128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判处:
一、被告人卢仕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何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何刚的魅族魅蓝手机一部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孙某。
四、责令被告人卢仕印、何刚将抢劫所得的Iphone6S手机二部,分别以价值人民币4300元、3500元退赔给被害人周某、黄某;将抢劫所得的人民币80元退赔给被害人周某、黄某。
五、责令被告人卢仕印将抢劫所得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以价值人民币4900元及将抢劫所得的铃木牌女装摩托车以价值人民币6525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将抢劫所得的人民币1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孙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仕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仕印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仕印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仕印撤回上诉。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振伟
代理
审判员 秦 雯
代理
审判员 余文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