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16号
原告:宜昌市明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594245688N,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卡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宜城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9298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怀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其兵,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长阳土家自治县,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生,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明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市明通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没有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