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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6526号

佘玉光与毛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佘玉光,毛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526号申请执行人佘玉光,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毛广林,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463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财产但不易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蒋大勇

审 判 员  仲 超

代理

审判员  孙天皓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