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2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军与被执行人郑峰林、台州莱斯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2017)浙1022执2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峰林、台州莱斯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
郑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2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军与被执行人郑峰林、台州莱斯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2017)浙1022执2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峰林、台州莱斯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