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303号原告段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宝 来源:百度“”
段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303号原告段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