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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303号

段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303号原告段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