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49号肖军: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翔名下价值432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2017年1月22日,本院依法被申请人黄翔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