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631号原告刘立勇,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勇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栾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