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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631号

原告刘立勇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立勇,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631号原告刘立勇,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勇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审判员  宋丽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栾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