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32号
原告:张洁,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杰。
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地下一层01商场。
负责人:姚文杰。
原告张洁与被告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凯锦(上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2月14日,张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