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曾令桂,男。申请执行人李采琼(系申请执行人曾令桂之妻),女。申请执行人曾德兴(系申请执行人曾令桂之子),男。申请执行人黄发群(系申请执行人曾令桂之儿媳),女。申请执行人曾德艳(系申请执行人曾令桂之女),女。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罗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家湾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发,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桂、李采琼、曾德兴、黄发群、曾德艳与被执行人罗家湾煤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0528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阳罗家湾煤炭公司应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曾令桂、李采琼、曾德兴、黄发群、曾德艳房屋搬迁全部损失111525元,负担诉讼费429元。被执行人罗家湾煤炭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家湾煤炭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旭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