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蔡志荣,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吕有旺,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志荣与被执行人吕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9万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项昕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