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6执597号

蔡志荣、吕有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志荣,吕有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蔡志荣,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吕有旺,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志荣与被执行人吕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9万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项昕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