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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2263号

原告张利群与被告陈瑞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利群,陈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2263号

原告:张利群,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瑞华,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棋,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张利群与被告陈瑞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利群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利群以讼争房屋已过户给第三人,本案诉请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张利群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 芳

人民陪审员  胡英杰

人民陪审员  张明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阙梓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