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2263号
原告:张利群,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瑞华,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棋,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张利群与被告陈瑞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利群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利群以讼争房屋已过户给第三人,本案诉请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张利群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 芳
人民陪审员 胡英杰
人民陪审员 张明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阙梓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