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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19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郎国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