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19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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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19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回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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