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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109号

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昊坤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109号

原告: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许传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负责人:宋红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翔,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传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昊坤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翠英,总经理。

原告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昊坤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元,由原告胶州市职工自立市场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匡德富

审 判 员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