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民初467号

徐飞与官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飞,官敬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467号原告徐飞。被告官敬奎。

原告徐飞与被告官敬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飞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官敬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对被告官敬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为650元,由原告徐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妍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