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仙,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白云,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龙,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被上诉人何白云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琪,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白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河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少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