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执2570号

杭州市滨江区广玖酒行、杭州红泥砂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市滨江区广玖酒行,杭州红泥砂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广玖酒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1457号。法定代表人柳静娟。被执行人杭州红泥砂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144-1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52868。法定代表人张杭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4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广玖酒行人民币15686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2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红泥砂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11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