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州市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138号。被执行人谢雄华,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邹传福,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谢雄峰,男,汉族,赣州市赣县。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申请谢雄华、邹传福、谢雄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雄华、邹传福、谢雄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案款31112.56元,承担执行费367.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31112.5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雄华;邹传福;谢雄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 远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贻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