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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行初6号

原告李继成与被告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承,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821行初6号

原告:李继承。

被告: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如孝,局长。 原告李继成与被告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李继承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继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赋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辛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