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821行初6号
原告:李继承。
被告: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如孝,局长。 原告李继成与被告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李继承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继成负担。
审 判 长 李 赋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辛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