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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338号

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王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凤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338号

原告: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安乐村合作社),住所地: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孙宝成,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凤和,住方正县。

原告安乐村合作社与被告王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乐村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被告私自侵占的村合作社的五荒资源6.5亩归还给安乐村合作社。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王凤和在1998年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征得安乐村村民委员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在安乐村明阳东屯开垦荒地6.5亩,侵占耕种至今,同时产生效益,但未向村集体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的规定,现经安乐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民主讨论,本着村集体资源占有公平,要求被告人停止侵占农业资源行为,将私自开垦的耕地无偿返还给安乐村合作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案中原告安乐村合作社对争议的土地并不具有所有权,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孝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