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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46号

程雄奎与湖北承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雄奎,湖北承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程雄奎

被执行人:湖北承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栋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雄奎与湖北承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荣 更多数据: